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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2004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工商大学 更新时间:200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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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是由北京工商大学与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创办,并于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已列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第二条 嘉华学院现校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南路甲1号。最终校址将设在北京市房山区政府所在地良乡镇北京高教园区附近。 第三条 嘉华学院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创办的独立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学院主要培养经济管理人才和现代服务业人才,今年招生的有经济、管理两个学科门类,5个本科专业: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方向)、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保险(保险精算方向)、市场营销。 第四条 嘉华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为4年,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学费标准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 第二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经体检,符合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学生可报考我校。 第七条 学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第二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条 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方式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 》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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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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