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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奖助学金管理有新规:每人每年最高八千元
作者:黄晓华 王彩虹 文章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更新时间:20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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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都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出台了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对这三种资助方式的管理实施予以明确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情形。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可界定为特殊困难情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根据《细则》,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档。第1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为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每年8月22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细则》要求,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与上述国家助学金的规定相同。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细则》明确,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特别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提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助学金和奖学金可同时申请

  根据上述3份《细则》,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份《细则》还同时规定,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办学,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相应助学方式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作者:黄晓华 王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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