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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0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 更新时间:200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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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国防生、西藏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保送生;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插班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为10486),是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16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通过招生就业信息网(www.aoff.whu.edu.cn)或校园网(www.wh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免试;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学校组织对申请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面试及考核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   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我校,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4%。   第十四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以当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为准。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确定录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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